2005年1月2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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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出险”
全省首例受害方直接诉保险公司案将开审
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萧法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杭州萧山法院获悉,我省首例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的案件,将于本月底在该院开庭审理。
  去年9月21日晚上,于某驾驶摩托车在0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中和董某相碰撞,于某当场死亡,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年10月,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巡逻(特)警察大队作出认定,于某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董某不承担过错责任。《认定书》还说,该路段“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差,因道路施工路面无交通信号”。此外,于某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中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
  去年11月,董某将当地交通局、路政工程处、某财产保险公司当地支公司和于某家属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各原告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3606.15元。董某的家属说,他们之前在向各被告主张权利时,均遭到拒绝。
  不过,于某家属不服上述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正在就此作行政复议。
  根据去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与行人(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但有人指出,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其中有些规定是超越了法律,甚至是违背了法律——即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适用的还是过错原则。
  也有相关专家认为,因交通事故大多涉及伤亡,当事人或其家属损失惨重,其请求赔偿、获得保险救助具有公益性质,应及时救助解决问题,这项任务不应该由像保险公司这样的商业机构来完成,而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掌握这项资源。